29 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在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 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該管直 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A)調處
(B)調解
(C)仲裁
(D)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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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5), B(209), C(64), D(11), E(0) #1036409

詳解 (共 2 筆)

#1448624
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 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 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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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59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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