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有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A) 必須記明之理由,已經於事後記明者
(B) 沒有管轄權限機關所為之處分,事後轉由有處分權限機關為之者
(C)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機關,已經於事後參與者
(D) 必須經過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經於事後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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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2094), C(165), D(125), E(0) #1208653

詳解 (共 3 筆)

#1362428
(B) 沒有管轄權限機關所為之處分己經無效囉,所以不能補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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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6793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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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057
行程法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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