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為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
(A)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
(B)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C)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D)公有財物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之保管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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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768), C(11), D(4), E(0) #317874
統計: A(24), B(768), C(11), D(4), E(0) #317874
詳解 (共 2 筆)
#1225237
| 第 6 條 |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 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物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 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 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 計事務。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 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 會計事務。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 會計事務。 前項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 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 基金之各種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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