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6條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B)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物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D)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 (A)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C)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
前項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
29 下列何者為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 (A)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