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 (A)申請人 (B)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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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18/06/17)
回樓上20F,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有可能是行政機關,換言之,行政程序法所稱之當事人有可能是行政機關,例如: 釋字 553 號,臺北市政府作成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自治事項公告(一般處分),經行政院撤銷,臺北市政府對於行政院之撤銷處分旋即提起訴願。由此可知,「行政院」對「台北市政府」作出「撤銷處分」,意指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是「台北市政府」->行政機關。 (C)應改成=>作成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之「相對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之「當事人」定義,作成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並「非當事人」,而作成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之「相對人」,方得為「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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