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有關保證保險之敘述,何者符合保險法規定?
(A)因員工疏失錯帳所致之損失,無法透過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而獲得理賠
(B)保證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債權人行使債權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C)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非契 約應記載事項
(D)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 為受僱人之方式為契約應記載方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4), B(20), C(14), D(39), E(0) #3454105

詳解 (共 2 筆)

#6727168
1. 題目解析 題目要求我們針對四個選...
(共 7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1
#7391770
? 正確選項分析
  • (a) 因員工疏失錯帳所致之損失,無法透過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而獲得理賠
    • 根據《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95-1 條規定,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承保的事故是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如侵占、詐欺、盜領等故意犯罪行為)所致的損失。
    • 員工的「疏失錯帳」屬於工作上的過失或粗心大意,並不構成法律上的不誠實,因此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該項損失確實無法獲得理賠。 
? 錯誤選項分析
(b) 保證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債權人行使債權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 錯誤:依據《保險法》第 95-1 條,保證保險人是對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並非因「債權人行使債權」而賠償。
(c)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非契約應記載事項
  • 錯誤:依據《保險法》第 95-2 條,該保險契約除特別記載事項外,仍須記載《保險法》第 55 條規定的基本應記載事項。而「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為第 55 條第 3 款規定的法定應記載事項,絕非不需記載。
(d)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為契約應記載方式
錯誤:這是將兩種保證保險混淆了。「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是第 95-2 條規定「以受僱人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誠實保證)」之契約應記載事項。若是第 95-3 條的「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確實保證)」,應記載的是「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而非受僱人資訊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