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關於勞工之例假與休假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勞工每8天應有一天的休息,作為例假
(B)勞工之例假日,經雇主要求仍前來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C)勞工之休假日因為並未前來工作,依無給付即無對待給付之原則,雇主並無支付工資之義務
(D)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休假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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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1553), C(361), D(2023), E(0) #380141
統計: A(93), B(1553), C(361), D(2023), E(0) #380141
詳解 (共 10 筆)
#484737
(A)勞基法36條~7日。
(B)勞基法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是"休"假日,不是"例"假日)
不過此處所指之休假日工作,乃是僅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國定假日、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日為限,星期例假日原則上並不得使勞工工作。
(C)勞基法39條~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D)勞基法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可惡~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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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011
例假日原則上並不得使勞工工作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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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5252
(B)是問例假日喔,例假日跟休假日不太一樣
- 「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 「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中華民國勞動部: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30925/
勞基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B)也沒說到底有沒有天災,只有說雇主要求,所以還是算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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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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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85
勞基法
| 第 39 條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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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326
請問選項(B)為什麼不能用第40條解釋,而為正確的選項?
| 第 40 條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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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682
B是地雷,還好D選項更吸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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