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有關不動產役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動產役權可於他人之建築物設定
(B)不動產役權不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
(C)不動產役權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
(D)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不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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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2), B(192), C(439), D(366), E(0) #380150
統計: A(1512), B(192), C(439), D(366), E(0) #380150
詳解 (共 7 筆)
#495214
| 第851條 |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
| 第852條 |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
| 第853條 |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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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925
不動產役權的實例
,某甲在自己的土地 上蓋了豪華別墅(需役不動產),可以遠眺阿里山美景,為了讓後代子 孫都可以永遠觀賞,某甲和前面空地(供役地)所有人某乙簽訂物權 契約設定「遠眺地役權」,由甲約定給付乙豐沃之報酬,請求某乙不可 以對前面空地有任何作為,以確保最佳生活品質,並可維持豪華別墅 的價值。不動產役權的行使,從這個實例看來,似乎是提供了「富人 才有可能作為的權利」。物權本來就是財產權,甲要與乙簽訂遠眺地 役權,自然要付出相當的代價,讓乙滿意,乙才可能同意。
資料來源http://a0970209311.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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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116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A) 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
(C)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D)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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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9069
第851條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第852條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第853條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第 859-4 條 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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