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以下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得為撫育未滿3歲的子女而向雇主請求減少工作時間的規定,何者正確?
(A)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之雇主的受僱者,每天得請求減少工作兩小時
(B)每天得請求減少工作1小時,就其減少的工作時間得請求一半的報酬
(C)受僱於僱用15人以上之雇主的受僱者,得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
(D)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之雇主的受僱者,就其減少的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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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7), B(280), C(474), D(2593), E(0) #159300

詳解 (共 6 筆)

#120242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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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863

105年性平法有修法囉 請注意


第十八條(哺(集)乳時間)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
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
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二十三條(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之提供)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
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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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569

特別法只有五等的不考吧!

法緒不是還有在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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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58
103不考ㄌ但公民不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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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716
性別平等工作法真的好難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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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579
103年不考了,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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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20873
未解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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