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當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
有爭議時,應該如何處理?
(A)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B)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再審議
(C)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D)依法得逕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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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35), B(628), C(780), D(804), E(0) #1832735
統計: A(5835), B(628), C(780), D(804), E(0) #1832735
詳解 (共 7 筆)
#2951743
「審議」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明文規定之「訴願之先行程序」。
【訴願之先行程序】
我國有些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時,人民提起訴願前,必須先經一定之救濟程序,始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1.審議:全民健康保險法
2.異議:商標法
3.復議:土地徵收條例
4.復查:稅捐稽徵法、海關緝私條例、★關稅法
5.復核:藥師法
6.複核:兵役法施行法 (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不服)
7.再審查:專利法
8.聲明異議:貿易法
9.申復:集會遊行法
10.申訴 ︰學生訴願前 (釋382、684)、受刑人不服假釋駁回 (釋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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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263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6條Ⅰ
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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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881
我的天 3F那個
要全部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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