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司法院釋字意旨,下列規定何者並不違憲?
(A)刊登化粧品廣告前必須先送交主管機關審查內容
(B)對於電視上性資訊之傳播,予以適當之限制
(C)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D)受刑人撰寫文稿須題意正確,無礙監獄紀律,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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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99), C(27), D(12), E(0) #3664402

詳解 (共 5 筆)

#7103615
依司法院釋字意旨,下列規定何者並不違憲?
(A) 刊登化粧品廣告前必須先送交主管機關審查內容❌
司法院釋字第744號解釋:認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對化粧品廣告採取事前審查的規定,限制了廠商的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不符而宣告違憲(原則上立即失效)。(註:但藥物廣告的事前審查在釋字第414號解釋中曾被認定合憲,但化粧品廣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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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對於電視上性資訊之傳播,予以適當之限制✔️
  1. 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雖然性言論和性資訊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但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並非絕對
  2. 國家為維護社會風化、保護兒童及少年等公益,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法律保留)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3. 因此,對電視上性資訊的「適當限制」原則上是合憲的。 

釋字第 617 號        民國 95年10月26日            

 

解釋文

....

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至對於製造、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擬制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之不法程度,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同條第三項規定針對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概沒收,亦僅限於違反前二項規定之猥褻資訊附著物及物品。

 

依本解釋意旨,上開規定對性言論之表現性資訊之流通,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合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要無不符,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

(C) 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司法院釋字第644號解釋:認定《人民團體法》中規定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的理由,是對人民結社自由言論自由過度限制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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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刑人撰寫文稿須題意正確,無礙監獄紀律,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

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針對《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

  1. 以「題意正確」及「無礙監獄信譽」作為准許投寄的條件,違憲(立即失效),因為這些限制與監獄行刑的目的無直接關聯

  2. 但以「無礙監獄紀律」作為限制條件,在以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者為限的範圍內,尚屬無違憲法保障表現自由的意旨。

  3. 選項中的敘述使用了題意正確這個被釋字756號明確宣告違憲的限制要件,因此整個規定不能被認定為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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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1351
?逐項分析 (A) 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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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2001
這道題所需用到的觀念及其延伸: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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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3250

(C)

J644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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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3237
(A)
釋字第744號【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
→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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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釋字第756號【受刑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案】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另其中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部分,均尚難謂係重要公益,與憲法第11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其中無礙監獄紀律部分,未慮及是否有限制較小之其他手段可資運用,就此範圍內,亦與憲法第11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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