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B)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C)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但最高以新臺幤二十萬元為限
(D)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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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335), C(6961), D(697), E(0) #925864

詳解 (共 4 筆)

#1144388
(A)第25條
(B)第26條
(C)第26條第3項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D)第26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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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6553

地方制度法 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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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啦 要考幾次10萬!10萬。有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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