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法庭之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庭之友制度,乃沿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已存之制度
(B)案件之關聯性,應包含情感上的關聯性
(C)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無需揭露與當事人間之關係
(D)人民向憲法法庭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時,應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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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151), C(38), D(70), E(0) #3462413

詳解 (共 1 筆)

#6519553

根據憲法訴訟法,正確的敘述是(B) 案件的關聯性,應包含情感上的關聯性。
以下說明其他選項錯誤的原因:
(A)法庭之友制度,乃沿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已存之制度:
憲法訴訟法引進了法庭之友制度,但並非完全沿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C)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無需揭露與當事人間之關係: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並應敘明與當事人間之關聯性,司法院網站。
(D)人民向憲法法庭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時,應委任代理人:
人民、機關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但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時,並無強制規定需委任代理人。
法庭之友制度簡介:
憲法訴訟法參考美國的「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允許當事人以外的個人、機關或團體,在符合一定條件並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後,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參考。
法庭之友制度的目的:
增加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的資訊來源,使憲法法庭能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相關資訊。
提升憲法訴訟案件的審理品質,讓憲法法庭的判決更具參考價值。
法庭之友的資格與程序:
必須與案件有一定關聯性,並向憲法法庭聲請許可。
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後,可以委任代理人(通常是律師)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
提出的意見僅供參考,憲法法庭不受拘束。
法庭之友的注意事項:
應誠實揭露與當事人間的關係,避免影響法庭之友的客觀性。
應注意提出的意見應具專業性與參考價值,避免過度重複或無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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