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課徵,非住家用房屋,其為自由職業事務所等非營業用者,其稅率為:
(A)最低不得少於 1.5%,最高不得超過 2.5%
(B)最低不得少於 1.2%,最高不得超過 2%
(C)最低不得少於 2%,最高不得超過 3.5%
(D)最低不得少於 3%,最高不得超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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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17), C(18), D(255), E(0) #968080

詳解 (共 8 筆)

#1217708

房屋稅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8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第5條(稅率)

Ⅰ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

            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

            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

            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

            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2.5%。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

            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Ⅱ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結論:已修法,題目"……非住家用房屋,其為自由職業事務所等非營業用者"應修正為"……非住家用房屋,其為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答案修正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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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015
這題考選部答案還是A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自由職業事務所""等非營業用者→他也有可能以不營利的方式去經營
總之這題題目真的出的不好有爭議,還是把法規背熟,考試時都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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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176
房屋稅條例 第5條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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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805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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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185

同意4F ,題目自由職業目的是非營業,應該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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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972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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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818
這題考選部答案還是 A 請以考選部...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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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3691
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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