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機關辦理非特殊或巨額採購,其招標文
件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實績證明 ,尚屬適法。
(B)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
文件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其共同投標之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尚不違反採購
法。
(C)機關辦理一採購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之勞務採購,不得採選擇性招
標。
(D)以上皆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 B(109), C(3), D(44), E(0) #3290320
統計: A(15), B(109), C(3), D(44), E(0) #3290320
詳解 (共 3 筆)
#6255223
(A)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2項: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
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ㅤㅤ
(B)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1項: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
投標。
ㅤㅤ
(C)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
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
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
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
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結論→得採上述3款之方式招標,亦未明文限制不得採選擇性招標
ㅤ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