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校長之考核程序如下:
一、國立學校校長由教育部考核定之。
二、國立大學校院附屬(設)之學校,其校長為專任者,由各該大學校院校長考核,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三、直轄市立學校校長由直轄市政府考核定之。
四、縣(市)立學校校長由縣(市)政府考核定之。
29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有關校長之考核程序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