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 五。(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 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七)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 計算...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 五。(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 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七)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 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29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非居住者交易於 105 年後購入、持有房屋、土地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