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者,公共危險物品每達管制
量之幾倍(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
(A)5
(B)6
(C)10
(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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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40), C(1741), D(146), E(0) #2777154
統計: A(261), B(40), C(1741), D(146), E(0) #2777154
詳解 (共 3 筆)
#6366988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99 條
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者,應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處理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外牆為非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外牆為非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七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位於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室外具有連帶使用關係之附屬設施,以該設施水平最大面積為其樓地板面積,準用前二款外牆為防火構造者,核算其滅火效能值。
四、公共危險物品每達管制量之十倍(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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