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理由書略以:執行遣送作業所需暫時收容之期間長短..-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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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yuan 大三下 (2021/08/10)
補充樓上 第 18-1 條 前條第一項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三、於境外遭通緝。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 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 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移民署認有延長收 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