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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9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理由書略以:執行遣送作業所需暫時收容之期間長短,則應由立法者斟酌行政作業所需時程及遣送前應行處理之事項等實際需要而以法律定之。惟考量暫時收容期間不宜過長,避免過度干預受暫時收容人之人身自由,並衡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現行作業實務等情,是得由該署處分暫時收容之期間。請問依該號解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處分暫時收容之期間,其上限不得超過幾日?
(A)10 日
(B)15 日
(C)20 日
(D)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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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南霸天 大三上 (2015/11/19)
暫予收容15天+續予收容45天.....看完整詳解
3F
xxxOlivia 大一上 (2017/09/01)

[補充]

vs.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8-1 條

暫予收容15天+續予收容45天+延長收容40天+再延長收容50天=最長150天

4F
syuan 大三下 (2021/08/10)

補充樓上

第 18-1 條 前條第一項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
境,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
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三、於境外遭通緝。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
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
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移民署認有延長收
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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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理由書略以:執行遣送作業所需暫時收容之期間長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