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但其瑕疵可為補正者,債務人應依何規定負其責任?
(A)依給付不能負責
(B)依給付遲延負責
(C)依受領遲延負責
(D)依侵權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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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669), C(35), D(35), E(0) #1246434
統計: A(124), B(669), C(35), D(35), E(0) #1246434
詳解 (共 1 筆)
#6561981
? 常見題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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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期限履行,瑕疵可補救,債務人責任?
→ 關鍵字:給付遲延、瑕疵可補正
→ 答案應為:依給付遲延負責 -
債務人無法履行給付,標的物已滅失,責任?
→ 關鍵字:給付不能、無法履行
→ 答案應為:依給付不能負責 -
債權人拒絕接受履行,債務人責任?
→ 關鍵字:受領遲延、債權人拒絕受領
→ 答案應為:債權人負責,債務人免責 -
債務人未依約交付瑕疵標的,責任?
→ 關鍵字:瑕疵擔保、修補或賠償
→ 答案應為:依瑕疵擔保負責 -
非契約造成第三人損害,債務人責任?
→ 關鍵字:侵權行為、過失、故意損害
→ 答案應為:侵權行為負責
? 記憶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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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不能→全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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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遲延→遲延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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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遲延→債權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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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擔保→修補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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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侵權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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