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設有「陪同偵訊」之規定,請問:下列那一類人員並未被允許陪同性侵害被害人偵訊?
(A)被害人之親阿姨
(B)被害人之男朋友
(C)社工
(D)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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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709), C(74), D(181), E(0) #733856
統計: A(56), B(1709), C(74), D(181), E(0) #733856
詳解 (共 2 筆)
#2508082
比較
家暴法
第 36-1 條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其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
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該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主要差異在於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親屬身分規定在三親等旁系血親內,家暴法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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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819
第15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
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
並得陳述意見。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
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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