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於性騷擾之防治與處罰有詳細之規定,以下對於性騷擾的敘述何者正確?
(A)性騷擾僅發生於異性之間
(B)性騷擾亦可能發生於同性之間
(C)性騷擾僅發生於男性騷擾女性
(D)性騷擾僅存在於上下部屬的關係間
(A)性騷擾僅發生於異性之間
(B)性騷擾亦可能發生於同性之間
(C)性騷擾僅發生於男性騷擾女性
(D)性騷擾僅存在於上下部屬的關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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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819), C(7), D(10), E(0) #309549
統計: A(19), B(1819), C(7), D(10), E(0) #309549
詳解 (共 2 筆)
#4491385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51號判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所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是指雇主於知悉性騷擾爭議時,需以審慎態度,即時設身處地主動關懷,啟動所設置之處理機制,並採取適當解決之措施,以免被性騷擾者長期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802號裁定:「本案申訴人於96年11月間向上訴人申訴後,上訴人既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即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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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1387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I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II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III 第1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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