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我國監察院之設置在各國中央政府體制顯得相當特別,除歷史淵源因素外,其設置目的主要在防範政府機構與官員侵害人民權益、貪官污吏、貪贓枉法等事。依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監察院之職權?
(A)行使彈劾、糾舉與糾正權
(B)掌理公務員違法失職之懲戒
(C)受理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
(D)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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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6985), C(1165), D(801), E(0) #1026443
統計: A(287), B(6985), C(1165), D(801), E(0) #1026443
詳解 (共 8 筆)
#1584433
補充-經過多次修憲“正副總統”的彈劾是由“立法院”提出,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總統是例外的小心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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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382
補充:掌理公務人員銓敘、保障、退休事宜是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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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068
監察院職權-受理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4條規定,下列公職人員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1.總統、副總統;2.五院院長、副院長;3.政務人員;4.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5.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或相當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6.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7.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8.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9.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10.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資料來源http://www.cy.gov.tw/ct.asp?xItem=3343&ctNode=1323&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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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006
彈劾是監察院,懲戒是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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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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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0127
第 4 條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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