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我國監察院之設置在各國中央政府體制顯得相當特別,除歷史淵源因素外,其設置目的主要在防範政府機構與官員侵害人民權益、貪官污吏、貪贓枉法等事。依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監察院之職權?
(A)行使彈劾、糾舉與糾正權
(B)掌理公務員違法失職之懲戒
(C)受理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
(D)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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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6985), C(1165), D(801), E(0) #1026443

詳解 (共 8 筆)

#1226116
(B)掌理公務員違法失職之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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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433

補充-經過多次修憲“正副總統”的彈劾是由“立法院”提出,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總統是例外的小心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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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382
補充:掌理公務人員銓敘、保障、退休事宜是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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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068
監察院職權-受理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4條規定,下列公職人員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1.總統、副總統;2.五院院長、副院長;3.政務人員;4.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5.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或相當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6.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7.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8.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9.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10.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資料來源http://www.cy.gov.tw/ct.asp?xItem=3343&ctNode=1323&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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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006
彈劾是監察院,懲戒是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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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088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名囉~ 

2020年5月,立法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及530號解釋之意旨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將組織法修改為《懲戒法院組織法》並修改相關條文名稱;法案施行後,公懲會於2020年7月17日更名為「懲戒法院」,委員長更名為院長、委員更名為法官,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一審由三名法官合議(審判長由資深法官出任),二審由五名法官合議(審判長由院長出任)。

資料來源:

懲戒法院_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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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0127

第 4 條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及財政上不法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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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8891
監察:審計 彈劾 調查 糾舉 糾正懲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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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80135
未解鎖
公懲會於2020年7月17日更名為「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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