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審計 彈劾 調查 糾舉 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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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名囉~
2020年5月,立法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及530號解釋之意旨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將組織法修改為《懲戒法院組織法》並修改相關條文名稱;法案施行後,公懲會於2020年7月17日更名為「懲戒法院」,委員長更名為院長、委員更名為法官,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一審由三名法官合議(審判長由資深法官出任),二審由五名法官合議(審判長由院長出任)。
資料來源:
懲戒法院_維基百科
29 我國監察院之設置在各國中央政府體制顯得相當特別,除歷史淵源因素外,其設置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