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下列何時起算?
(A)應為通知之當日
(B)應為通知之翌日
(C)通知之當日
(D)通知之翌日
統計: A(2496), B(1725), C(1524), D(2840), E(0) #1570477
詳解 (共 10 筆)
勞工保險條例§11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時間應為通知之當日
未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時間為通知之翌日
第 11 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個人淺見:
"應為"通知之當日: 是指雇主應該幫勞工加保的日子。
通知之當日: 是指雇主實際加保的日子。
這第11條 簡單說就是 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是雇主應該幫勞工加保勞保的日子(施行細則第14條:各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 ),如果當日沒有加保,就從加保後(通知之當日)的翌日開始計算(施行細則第14條: 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但雇主因延遲加保要依第72條處罰。
實例可參: https://kmvc.mol.gov.tw/DisputeData/10500670.PDF
TO16F
有「應為」→時間點較早
沒有「應為」→時間點較晚
------3/1勞工到職----------3/20老闆才通知勞保局------>
(應為通知之日) (通知之日) (翌日生效)
(當日生效)
例如 3/1老闆就應該要幫這勞工加保了,卻拖到3/20才通知勞保局,那3/1就是應為通知之日,3/20則是(實際)通知之日。
勞保條例的意思是說,如果3/1勞工到職,那老闆3/1通知勞保局,當然就是3/1當日生效;而老闆如果很皮,拖到3/20才通知勞保局,那不僅要罰他,保險效力也是從3/20隔天才生效。
回到本題
29 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下列何時起算? →可見題目是在說很皮的老闆,沒有乖乖勞工到職就通知的那種。
(A)應為通知之當日
(B)應為通知之翌日
(C)通知之當日
(D)通知之翌日
以上為個人淺見,有誤請不吝指教,感謝~~
這題應該是問: 什麼時候勞保生效
應該是勞動部接到通知的隔天生效!
有錯請告知感恩!
考這真的很無聊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
第6條(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