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暫代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多久?
(A)3 個月
(B)4 個月
(C)5 個月
(D)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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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3), C(0), D(690), E(0) #1569447

詳解 (共 3 筆)

#2307704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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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2428
法官暫代職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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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7633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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