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情形,未經實任法官同意,不得為地區調動?
(A)因法院員額增減者
(B)因司法行政業務需要者
(C)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者
(D)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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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584), C(222), D(125), E(0) #1569455

詳解 (共 6 筆)

#2157894
法官法45條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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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405

45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地區調動:(要符合以下一種,就能調動)

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員額增減者

二、因審判事務量之需要,急需人員補充者。

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者

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

五、因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調派同級法院法官至該法院 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者,其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回任原法院。前項第五款之法官調派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其調派期間之津貼補助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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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7958
(A)因法院員額增減者(X;無本人同意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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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3136

地區調動實任法官可不經本人同意之情況.:

一、法院設立、裁併或員額增減者

二、審判事務量之需要,急需人員補充

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者

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

五、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調派同級法院法官至該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其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回任原法院。

前項第五款之法官調派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其調派期間之津貼補助辦法n,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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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4368
45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列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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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961

因司法行政業務需要


因法院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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