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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年普通考試_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22662 | 科目:專技◆保險◆海商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年普通考試_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22662

年份:104年

科目:專技◆保險◆海商法

29 海商法對於共同海損之規定,請選擇下列敘述正確之組合:①共同海損係在海難中,船長為避免船舶及 貨載之共同危險所為之處分,而處分行為之對象必須同時包括船舶及貨載,始有共同海損之適用 ②共同 海損係以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但共同海損因利害關係人 之過失所致者,各關係人無須分擔 ③共同海損之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 仲裁 ④共同海損所生債權之消滅時效為一年,並自共同海損計算確定之日起算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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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21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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