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下列何者依法應舉辦勞資會議?
(A)事業單位
(B)職工福利委員會
(C)企業工會
(D)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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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6), B(585), C(714), D(2546), E(0) #631031
統計: A(3086), B(585), C(714), D(2546), E(0) #631031
詳解 (共 10 筆)
#905755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
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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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232
Q: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下列何者依法應舉辦(勞資會議)?
Ans : 事業單位 (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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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009
第 2 條 (定義)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第 83 條 (勞資會議之舉辦及其辦法)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我怎麼從來都沒看過,我任職的公司有舉辦或看過相關『勞資會議』這種東西= =,唯一一次比較類似的,是把我們都召集起來,每位員工都發給一張工作規則同意書,裡面內容巴拉巴拉一推,都是對資方有利的工作準則阿,其中有一條是說:『請特休1日,必須要7天前申請告知;請特休2日,必須14天前申請告知;請特休超過3日以上,必須提前於2個月前申請告知並送交老闆過目,且需經老闆同意方可申請特休。不照上述規定者申請特休者,一律視為無效!』
想也知道,最後也只有單方面乖乖簽名畫押的分阿,不想簽名?可以啊!不要做啊= ="!
是說,一般請特休,依照各方慣例,都是3天前告知就好,最好是請1天7天前告知,最扯的是請3日以上要2個月前告知,而且還要送到老闆那,還要她同意我才能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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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064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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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782
一個空頭法條˙˙˙˙任職過的公司從來沒開過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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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7626
真的有用我們也不會來拚國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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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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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455
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出自勞基法第二條用辭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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