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 A 地,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三分之一,三人並協議(但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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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夢者 高三下 (2018/06/07)
(A)乙、丙為無權處分,該移轉應有部分之行為效力未定 1.民法第819條第一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2.因此,乙、丙為有權處分,該移轉應有部分之行為完全有效。 3.所以(A)錯誤 (B)乙、丙將應有部分移轉於丁,因已經超過共有人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半數,故該移轉行為有效 1.承(A),乙、丙二人將各自應有部分轉讓於丁之所以有效,係因民法第819條第一項之規定。 2.此與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一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無關。 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一項是民法第819條第二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看完整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