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於開放的網路公開論壇上以不雅文字公然侮辱乙,致乙名譽受損及心理受創。關於乙在法律上可主張權
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乙得就甲侵害名譽權請求損害賠償
(B)乙得請求甲停止侵害,並移除該網站上之侮辱性文字
(C)乙得請求法院命甲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D)依民法第 18 條規定,侵害人格權得請求慰撫金者,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故乙不得對甲請求慰 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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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4), C(20), D(548), E(0) #3342609
統計: A(12), B(4), C(20), D(548), E(0) #3342609
詳解 (共 3 筆)
#6293847
甲於開放的網路公開論壇上以不雅文字公然侮辱乙,致乙名譽受損及心理受創。關於乙在法律上可主張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乙得就甲侵害名譽權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 195 條第1項
甲的行為侵害了乙的名譽權,乙可依民法第 195 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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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得請求甲停止侵害,並移除該網站上之侮辱性文字✔️民法第 18 條第1項
乙可依民法第 18 條第1項請求甲停止侵害,並移除網站上的侮辱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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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8 條 (人格權之保護) I.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II.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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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得請求法院命甲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 195 條第1項
乙得依民法第 195 條第1項請求法院命甲採取適當處分以回復名譽,例如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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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95 條 (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 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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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第一項係為配合民法第18條而設,原條文採列舉主義,惟人格權為抽象法律概念,不宜限制過嚴,否則受害者將無法獲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爰擴張其範圍,及於信用、隱私、貞操等之侵害,並增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等文字,俾免掛漏並杜浮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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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依民法第 18 條規定,侵害人格權得請求慰撫金者,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故乙不得對甲請求慰撫金❌
- 依據民法第 195 條之立法理由,其第1項係為配合民法第18條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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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若因侵害人格權而造成非財產上的損害(如心理受創),受害人得請求慰撫金。此規定並不要求必須有特別法律另行規定,故乙可以依此規定向甲請求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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