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男與乙女結婚,乙於婚後懷胎丙,懷孕期間甲因丁之過失發生車禍死亡。關於胎兒丙之權利,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因丙不具權利能力,絕對無繼承權
(B)丙雖有權利能力,但因尚未出生無繼承權
(C)丙有權利能力,但不得向丁請求損害賠償
(D)若丙胎死腹中,則丙喪失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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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73), C(42), D(392), E(0) #3342610
統計: A(32), B(73), C(42), D(392), E(0) #3342610
詳解 (共 4 筆)
#6293910
甲男與乙女結婚,乙於婚後懷胎丙,懷孕期間甲因丁之過失發生車禍死亡。關於胎兒丙之權利,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何者正確?
(A) 因丙不具權利能力,絕對無繼承權❌民法第 7 條,胎兒在法律上雖未出生,但關於個人利益的保護(如繼承權),視為既已出生。因此,胎兒是具有繼承權的,除非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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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7 條 (胎兒之權利能力)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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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丙雖有權利能力,但因尚未出生無繼承權❌民法第 7 條,胎兒因個人利益保護,被視為既已出生,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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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94 條 (侵害生命權被害人親屬之非財產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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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2759號民事判例 (不得以子女為胎兒為不予賠償之依據)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子女得請求賠償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又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七條定有明文,慰撫金之數額如何始為相當,應酌量一切情形定之,但不得以子女為胎兒或年幼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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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丙胎死腹中,則丙喪失權利能力✔️民法第 7 條,胎兒若胎死腹中,其權利能力不再存在,無法享有繼承權或主張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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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7 條 (胎兒之權利能力)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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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2042
丙連名字都還沒戶政登記,要怎麼有法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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