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發布緊急命令是何人的權限? (A)總統(B)行政院院長(C)立法院院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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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9/26)
補充樓上Sun 增憲第2條已表明總統為緊急命令權限,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
3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1/07/25)
憲法第43條已遭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所凍結,所以要看緊急命令的相關規定,須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之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43號解釋文:「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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