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遷出原鄉(鎮、市、區)幾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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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5), C(472), D(11), E(0) #147412

詳解 (共 1 筆)

#129501

第十六條(遷出登記義務)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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