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地方法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鄉(鎮、市)之自治條例,不得規定罰鍰之處罰
(B)未訂有罰則之自治條例,應報監督機關備查
(C)未訂有罰則之委辦規則,應報委辦機關備查
(D)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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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202), C(463), D(137), E(0) #2980851
統計: A(312), B(202), C(463), D(137), E(0) #2980851
詳解 (共 2 筆)
#6573554
(A) 鄉(鎮、市)之自治條例,不得規定罰鍰之處罰
正確,鄉(鎮、市)之自治條例非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之主體。
參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B) 未訂有罰則之自治條例,應報監督機關備查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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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未訂有罰則之委辦規則,應報委辦機關備查
錯誤,地方制度法第29條第2項:「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D) 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1項:「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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