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行政契約與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間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行政契約中,人民之要約或承諾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人民之申請係發
動行政程序之行為
(B)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原則上不須以書面為之
(C)行政契約得依約定而撤銷;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得撤銷
(D)行政契約之無效,得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限於有重大明顯瑕疵始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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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458), C(430), D(153), E(0) #2980867
統計: A(33), B(458), C(430), D(153), E(0) #2980867
詳解 (共 6 筆)
#5887425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行政處分之撤銷
對於合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有時基於公益的考量,仍得將其廢止;而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之貫徹,行政機關亦得將其撤銷。
1. 違法負擔處分之撤銷
2. 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
3. 合法負擔處分之廢止: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原則上應禁止之,有例外之情形,如:公益重大或事先即保留廢止權等,始得廢止,並且廢止後之效力不得回溯,以向後失效為原則。
4.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原則上不應將其廢止,除非有法所明文得廢止之例外情形,始得為之
5. 第三人效力處分
行政處分之撤銷
對於合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有時基於公益的考量,仍得將其廢止;而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之貫徹,行政機關亦得將其撤銷。
1. 違法負擔處分之撤銷
2. 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
3. 合法負擔處分之廢止: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原則上應禁止之,有例外之情形,如:公益重大或事先即保留廢止權等,始得廢止,並且廢止後之效力不得回溯,以向後失效為原則。
4.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原則上不應將其廢止,除非有法所明文得廢止之例外情形,始得為之
5. 第三人效力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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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2723
行政程序法
第 146 條第1項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第 147 條第1項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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