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對依法裁處行政罰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於訴願程序中因所依據之行政法規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並自裁判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關於訴願機關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撤銷原處分
(B)認定原處分無效
(C)廢止原處分
(D)因法律不溯及既往,故維持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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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0), B(166), C(234), D(44), E(0) #2980870
統計: A(630), B(166), C(234), D(44), E(0) #2980870
詳解 (共 5 筆)
#5887445
合法行政處分 -> 基於公益廢止
違法行政處分 -> 依法行政撤銷
違法行政處分 -> 依法行政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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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9357
訴願決定也是一種行政處分,訴願機關於判斷處分是否違法、不當時,應以「訴願決定時」之法律及事實狀態為準,而不限於行政處分作成時。當行政處分所依據之行政法規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自裁判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訴願機關應依訴願法81條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訴願法81I:「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訴願法81I:「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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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8049
1.法律與事實判斷基準時,原則上在撤銷訴願是以「行政處分做成時」為準
(參考林三欽 行政決定之「法令基準時」與「事實基準時」P195-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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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在法律適用上,依行政罰法5修法理由
「二、然查,從新從輕原則之法理在於當國家價值秩序有改變時,原則上自應依據新的價值作為衡量標準,且查提起行政救濟係受處罰者之權利,自不宜避免受處罰者因為期待法規未來會做有利之變更,任意提起救濟為理由,而以「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作為適用,爰修正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是如舊的價值秩序係有利於人民者,不應讓人民受到不可預見之損害,以維護法的安定性,故若行為後至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例外適用最有利受處罰者之規定。
三、又所謂「裁處時」,除行政機關第一次裁罰時,包括訴願先行程序之決定、訴願決定、行政訴訟裁判,乃至於經上述決定或裁判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等時點,併此敘明。」
「二、然查,從新從輕原則之法理在於當國家價值秩序有改變時,原則上自應依據新的價值作為衡量標準,且查提起行政救濟係受處罰者之權利,自不宜避免受處罰者因為期待法規未來會做有利之變更,任意提起救濟為理由,而以「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作為適用,爰修正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是如舊的價值秩序係有利於人民者,不應讓人民受到不可預見之損害,以維護法的安定性,故若行為後至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例外適用最有利受處罰者之規定。
三、又所謂「裁處時」,除行政機關第一次裁罰時,包括訴願先行程序之決定、訴願決定、行政訴訟裁判,乃至於經上述決定或裁判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等時點,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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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以,本件在訴願程序中,做成訴願決定須依照變更後的法律,而法律既然已違憲而立即失效,該裁罰處分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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