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主管機關對於不符合法定要件之外國人核發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許可處分,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處分
(B)主管機關應撤銷許可處分,一律自撤銷之日起失效
(C)主管機關應自民眾檢舉調查時起,2年內行使撤銷權
(D)主管機關於撤銷前如未給予受看護者陳述意見機會,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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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148), C(290), D(361), E(0) #3139619
統計: A(188), B(148), C(290), D(361), E(0) #3139619
詳解 (共 9 筆)
#6169493
前提:「不符定要件」之外國人許可處分 → 「違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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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117)
B.撤銷之行政處分溯及失效,但機關得另訂失效日期(§118)
C.主管機關「確實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兩年內行使撤銷權(§121、102年第2次聯席決議)
D.
相對人(該外國人):行政機關做成不利處分前,應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102),但本案涉及外國人出入境事項而不適用(§3)
利害關係人(受看護者):得陳述意見(§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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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3所列除外事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但仍適用「實體規定」。而「程序規定」如何認定,參考第114得補正之程序事項,主要係指有關促進「公平決策」之規定,包括「受告知權」、「聽證權」及「說明理由義務」等 (資料來源:湯德宗,行政程序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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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2005
D
行政程序法§3
不適用本法之程序→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既不適用,沒給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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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7480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二款: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不適用本法,所以不用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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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083
A 撤銷
B 一律
原則(行程法§118)?溯及既往失效
例外(行程法§118但書)?HB可另定時間失效
C 檢舉調查時?知悉
D 陷阱!!受看護者?被照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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