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甲為社會工作師,合法執業半年後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依社會工作師法規定,應廢止 其執業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自知有廢止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B)主管機關作成廢止處分前,依法原則上應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
(C)主管機關廢止甲之執業執照後,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該執照應自廢止原因發生時起失其效力
(D)主管機關為廢止之處分時,涉及對甲工作權之限制,應合理補償甲所受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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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620), C(162), D(17), E(0) #3139621

詳解 (共 6 筆)

#5917248
(A) 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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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169
(B) 主管機關作成廢止處分前,依法原則上應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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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6831
甲為社會工作師,合法執業半年後犯妨害性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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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3614
A.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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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985
(C) 主管機關廢止甲之執業執照後,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該執照應自廢止原因發生時起失其效力
應該是自廢止處分作成時發生效力,而非原因發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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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7485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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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13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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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補充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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