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甲為被付懲戒之政務人員,關於甲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雖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仍有受懲戒處分之可能
(B)得對甲作成休職之懲戒處分
(C)懲戒法庭審理甲之懲戒案件時,應先裁定停止甲之職務
(D)甲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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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32), C(157), D(570), E(0) #3139617
統計: A(118), B(132), C(157), D(570), E(0) #3139617
詳解 (共 5 筆)
#5950105
甲為被付懲戒之政務人員,關於甲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B) 得對甲作成休職之懲戒處分(X)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休職)、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C) 懲戒法庭審理甲之懲戒案件時,應先裁定停止甲之職務(X)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D) 甲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O)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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