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縣政府發現其所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乙之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
定記一大過懲處。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乙應如何救濟?
(A)向甲縣政府提起申訴,未獲救濟時,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B)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申訴,未獲救濟時,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未獲救濟時,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D)向甲縣政府提起訴願,未獲救濟時,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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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129), C(684), D(53), E(0) #2980859
統計: A(173), B(129), C(684), D(53), E(0) #2980859
詳解 (共 5 筆)
#6155778
復審→針對行政處分
申訴再申訴→針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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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4257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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