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有關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負舉行聽證之義務
(B)有關設置重大公共設施行政計畫之確定,必須經聽證程序
(C)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證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D)當事人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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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3), B(68), C(39), D(206), E(0) #3139631
統計: A(573), B(68), C(39), D(206), E(0) #3139631
詳解 (共 6 筆)
#6127052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464-b82e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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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7051
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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