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A)經濟部對民間企業之補助金額
(B)憲法法庭審議案件之表決經過
(C)勞動部勞務採購案之書面契約
(D)立法院法制局委託學者進行之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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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512), C(201), D(179), E(0) #3139633

詳解 (共 5 筆)

#5910510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 I下列政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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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7683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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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0799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

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

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

員名單。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條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

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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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7708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補助、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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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0587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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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95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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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 下列政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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