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消費訴訟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
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B)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消費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包括民法第 194 條、第 195 條第 1 項非財產上
之損害
(C)消費訴訟,係因企業經營者之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D)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
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前項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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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0), B(51), C(86), D(275), E(0) #639681
統計: A(1890), B(51), C(86), D(275), E(0) #639681
詳解 (共 7 筆)
#4297975
O(A)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 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X(B)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消費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包括民法第 194 條、第 195 條第 1 項非財產上 之損害
包括非財產上之損害
X(C)消費訴訟,係因企業經營者之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企業經營者之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故意5倍~重大過失3倍~過失1倍
(D)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 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前項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X僅消費者保護團體~不含(消費者保護官)
第 52 條: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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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075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0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
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
,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
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
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
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
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第 51 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
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
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第 52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
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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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60
(D) 第53條: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前項訴訟免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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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6325
(D)選項是2樓引用的條文「消保53條」才對
是錯在完全不用繳裁判費,而不是消保官不能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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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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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5580
(B)包括民法非財產上之損害
(C)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
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D)僅消費者保護團體,不含消費者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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