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多少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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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571), C(138), D(12), E(1) #140881

詳解 (共 2 筆)

#973699

就業保險法(民國103年06月04日)
第30條(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提供求職紀錄)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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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6545
有關領取失業給付者辦理失業再認定時,逾期補正求職紀錄之後續處理方式。
(1)就業保險法第30條規定:「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7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2)若領取失業給付者,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未依規定至少提供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且未於規定之補正期間(7日)內補正,卻於第8日(或以後)方提供者,應視為重新申請失業給付,應有14日之等待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2月19日勞職業字第0920200282號函

資料來源:https://www.bli.gov.tw/0021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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