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子女提起否認婚生之訴,其得行使權利之期間原則為何? (A)自知悉其非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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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Jamie 高三下 (2016/04/29)
甲乙為夫妻,乙妻在與甲夫之婚姻關係中生下一子丙,惟丙之實際生父為丁男,以下何人「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第 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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