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非屬給付之訴?
(A)甲以乙積欠貨款為由,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 60 萬元
(B)丙以丁與他人合意性交為由,訴請離婚
(C)戊以己無權占用自己所有之 A 地搭建簡易廠房,起訴請求己拆屋還地
(D)庚以辛排放廢水污染其所有之 B 地為由,訴請法院判命辛不得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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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2352), C(101), D(524), E(0) #3183747
統計: A(101), B(2352), C(101), D(524), E(0) #3183747
詳解 (共 6 筆)
#5993162
下列何者非屬給付之訴?
(A) 甲以乙積欠貨款為由,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 60 萬元→給付之訴。
(B) 丙以丁與他人合意性交為由,訴請離婚→形成之訴。
(C) 戊以己無權占用自己所有之 A 地搭建簡易廠房,起訴請求己拆屋還地→給付之訴。
(D) 庚以辛排放廢水污染其所有之 B 地為由,訴請法院判命辛不得排放污水→給付之訴。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18058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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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之訴
原告要求法院判准被告為一定內容的給付。所謂「給付」包括:金錢或物之給付、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及意思表示。
確認之訴
請求「確認一定法律關係之存否」。
形成之訴
基於私法之形成權請求法院以判決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之訴訟。 形成之訴係藉法院判決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形成力,無待其他行為之輔益,例如:宣告離婚之訴,一經法院判決原告勝訴確定,當事人間之婚姻關係即行消解,不以有無塗銷夫妻身分之登記而有異。
形成之訴之異處:
與給付之訴在請求對造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判決確定後尚須強制執行始能實現判決之效力不同;與確認之訴僅在確認法律關係之存否,或使其不明確之法律關係達於明確,而無使既存狀態變更之效力者,亦屬有間。故形成之訴又稱創設之訴或權利變更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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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4731
(B) 丙以丁與他人合意性交為由,訴請離婚→形成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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