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公寓大廈起造人之法定義務?
(A)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提列公共基金
(B)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達法定比例後,於三個月內召開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C)依使用執照所記載用途及建物測繪後,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D)將公寓大廈共用設施設備、圖說、手冊等資料,會同主管機關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給 管理委員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2), B(1916), C(440), D(317), E(0) #1167745
統計: A(92), B(1916), C(440), D(317), E(0) #1167745
詳解 (共 10 筆)
#1453640
第 28 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 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報備。
30
4
#1485914
樓上白搭,重點是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18
0
#5217815
C(O)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
所記載用途 .... ....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56III)
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58I)
15
0
#1515797
B,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