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A)消費者保護團體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為限
(B)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任務包含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
(C)消費者保護團體為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時,得請求政府予以必要之協助
(D)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認為有損害消費者健康之虞者,得命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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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6), B(266), C(93), D(1849), E(0) #1167750
統計: A(446), B(266), C(93), D(1849), E(0) #1167750
詳解 (共 6 筆)
#1453658
是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不是消費者保護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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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753
第36條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
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
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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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4674
第36條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 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 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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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9633
(D)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
經第33條之調查,
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
或確有損害之虞者,
應命其限期改善 、回收或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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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210
(D)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認為有損害消費者健康之虞者,得命其回收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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