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應以下列何種方式,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A)立法院院長之提議
(B)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C)立法院委員會之決議
(D)監察院之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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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6195), C(760), D(137), E(0) #1808778

詳解 (共 5 筆)

#2853231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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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6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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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637
立委提議人數之口訣:罷免: 四聲,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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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096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I.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55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II.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57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     (1/2)  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3分之1   (1/3)   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       (1/2)   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1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III.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IV.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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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8229
憲增第3條第2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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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7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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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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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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