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應以下列何種方式,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A)立法院院長之提議
(B)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C)立法院委員會之決議
(D)監察院之移送
統計: A(119), B(6195), C(760), D(137), E(0) #1808778
詳解 (共 5 筆)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I.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55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II.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57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 (1/2) 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3分之1 (1/3) 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 (1/2) 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1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III.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IV.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